中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委驻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设立于2020年6月,是市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第一条:监督促进集团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集团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当好“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监督检查集团及子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依法履职、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协助集团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集团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一) 督促集团公司党委及下属各公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集团公司党委及下属各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指导集团公司党委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条:经市纪委批准,参与核实反映集团领导班子、其他市管领导人员及中层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集团领导班子、其他市管领导人员及中层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集团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直接审查其他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集团党的组织和党员对纪检监察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集团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协助开展廉洁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依法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集团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第五条:负责调查集团非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职务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权限开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监委处置,由市监委直接调查或指定管辖,并做好配合工作。受理集团监察对象对纪检监察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对集团违纪党员进行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对集团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根据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对集团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督建议和监察建议。
第七条:参加党委会、投决会、班子联席会及其他工作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党纪法规及公司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协同集团党委组织开展有关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集团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负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建立并集中管理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并动态更新。
第十条:会同集团党委加强对本组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