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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三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来了!12万亿私募行业迈入新时代
2019-02-14 17:15:13

    千呼万唤始出来,新年伊始,备受关注的首批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终于来了!这是自去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申请要求、基金备案登记要求后,协会公布的首份私募资产配置类名单,共有3家。2019年第一批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花落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前两家为原管理人类型变更,第三家为新申请管理人。协会表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取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业内认为,第四类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诞生,将给12万亿的私募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点。意味着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时代的到来,私募FOF领域将迎来重大变革,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更好的投资,未来具备坚实投研基础和品牌效应的FOF机构会迎来较快的发展。协会公布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申请要求,第四类私募基金将诞生。去年8月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其官微发布问答(十五),详细说明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要求、产品备案登记要求等。众所周知,在完成私募专业化经营分类后,私募登记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二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三是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而此次资产配置管理人则是在这三类基础上新增的类型,也被业内成为第四类私募管理人,一直备受关注。消息一出,不少有意做资产配置的机构积极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协会表示,自2018年9月10日起,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针对符合要求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协会在办理通过后将变更公示该机构管理人类型。那么,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有哪些要求呢?协会表示,除了要符合私募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际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最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二、“一控”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四、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两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不少于两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对产品备案也有要求。具体是:一、初始规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初始募集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封闭运作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募集期,且自募集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不少于两年。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内,应当封闭运作。三、组合投资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四、杠杆倍数要求。结构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五、基金托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与其存在股权关系以及有内部人员兼任职务情况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业务。六、信息披露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七、关联交易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权益性资产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执行,并按照协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单一投资者的基金要求。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除投资比例、托管安排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另外,关于私募完成资产配置管理人后,老产品怎么处理?协会还表示,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如有续期的,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私募行业迈入资产配置管理人时代。协会推出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在业内引起巨大关注。业内认为,这几年FOF发展如火如荼,通过资产配置希望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二次平滑,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的设立,将给未来FOF行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具备坚实投研基础和品牌效应的FOF机构会迎来较快的发展。另外,一些机构也认为跨资产配置的优势有望实现。恒天财富研究院首席策略师周荣华认为,推出资产配置管理人的主要原因在于近两年各方对财富管理行业的认知不断提升,资产配置的多样化引起投资者关注。“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被正式纳入监管范围,是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的进一步完善。”格上财富分析师徐丽也表示,以往私募FOF分为证券类FOF和股权类FOF,分别投向证券类基金和股权类基金,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可进行“跨类别”投资,实现真正的多资产、多类别的配置。此外,由于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申请门槛较高,对于中小型私募FOF机构而言仍有较大挑战。半年多来,在业内了解到,不少机构有意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包括头部的一些私募机构、第三方FOF,券商、银行旗下资管等跃跃欲试,纷纷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能够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业务,对机构来说是很诱人的,进行多市场、多策略组合。他们认为资产配置管理人将给私募行业带来发展新契机,有利于FOF更加规范、发展壮大。千呼万唤始出来,新年伊始,备受关注的首批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终于来了!这是自去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申请要求、基金备案登记要求后,协会公布的首份私募资产配置类名单,共有3家。2019年第一批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花落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前两家为原管理人类型变更,第三家为新申请管理人。协会表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取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业内认为,第四类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诞生,将给12万亿的私募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点。意味着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时代的到来,私募FOF领域将迎来重大变革,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更好的投资,未来具备坚实投研基础和品牌效应的FOF机构会迎来较快的发展。协会公布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申请要求,第四类私募基金将诞生。去年8月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其官微发布问答(十五),详细说明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要求、产品备案登记要求等。众所周知,在完成私募专业化经营分类后,私募登记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二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三是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而此次资产配置管理人则是在这三类基础上新增的类型,也被业内成为第四类私募管理人,一直备受关注。消息一出,不少有意做资产配置的机构积极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协会表示,自2018年9月10日起,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针对符合要求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协会在办理通过后将变更公示该机构管理人类型。那么,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有哪些要求呢?协会表示,除了要符合私募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际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最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二、“一控”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四、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两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不少于两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对产品备案也有要求。具体是:一、初始规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初始募集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封闭运作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募集期,且自募集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不少于两年。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内,应当封闭运作。三、组合投资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四、杠杆倍数要求。结构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五、基金托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与其存在股权关系以及有内部人员兼任职务情况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业务。六、信息披露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七、关联交易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权益性资产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执行,并按照协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单一投资者的基金要求。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除投资比例、托管安排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另外,关于私募完成资产配置管理人后,老产品怎么处理?协会还表示,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如有续期的,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私募行业迈入资产配置管理人时代。协会推出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在业内引起巨大关注。业内认为,这几年FOF发展如火如荼,通过资产配置希望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二次平滑,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的设立,将给未来FOF行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具备坚实投研基础和品牌效应的FOF机构会迎来较快的发展。另外,一些机构也认为跨资产配置的优势有望实现。恒天财富研究院首席策略师周荣华认为,推出资产配置管理人的主要原因在于近两年各方对财富管理行业的认知不断提升,资产配置的多样化引起投资者关注。“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被正式纳入监管范围,是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的进一步完善。”格上财富分析师徐丽也表示,以往私募FOF分为证券类FOF和股权类FOF,分别投向证券类基金和股权类基金,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可进行“跨类别”投资,实现真正的多资产、多类别的配置。此外,由于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申请门槛较高,对于中小型私募FOF机构而言仍有较大挑战。半年多来,在业内了解到,不少机构有意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包括头部的一些私募机构、第三方FOF,券商、银行旗下资管等跃跃欲试,纷纷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能够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业务,对机构来说是很诱人的,进行多市场、多策略组合。他们认为资产配置管理人将给私募行业带来发展新契机,有利于FOF更加规范、发展壮大。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