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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八大举措促创投 国有股转持再度获得审批豁免
2016-09-21 19:12:13

来源:投资中国

      9月20日晚,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内创业投资行业的监管和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投中研究院认为,《意见》的出台对国内逐渐庞大的创投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为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提供了有力支持。
      首先,《意见》明确了天使投资的概念,即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天使投资”早期指富有个人出资协助种子期或早期的小型初创企业,而近年来天使投资机构化现象越来越明显,天使投资人纷纷成立基金,此次国务院明确将天使投资限定为个人以自有资金的创业投资,旨在明确天使投资为个人投资行为,天使投资机构概念或将成为过去式。
      其次,《意见》指出“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从2010年开始允许险资投资PE,到监管层放开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等动作后,如今在推动投贷联动、投债联动等股权债权联动机制的基础上,更要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目前中国保险行业总资产已达143259.37亿元人民币,其中有14325.94亿元人民币的份额可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庞大的资金源会为创业投资市场带来新的动力。另一方面,《意见》明确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服务。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以及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五个地区开展试点,参与试点的有国家开发银行、北京银行等10家机构。“投贷联动”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了业务拓展的新契机,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业务风险。由于银行信贷评估与股权投资评估存在一定的差异,信贷更看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固定资产的抵押、担保,而投资机构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如何处理银行固有的传统信贷风险体系和投资风险体系之间的关系也成为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最后,在鼓励创业投资的同时,《意见》也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优化市场化环境方面提出了要求。尤其是在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体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市场化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股权转让、跟投等机制与国有体系的结合。在9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已提出5项措施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指出要坚持市场主导,发展各类创业投资。目前已经有许多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开始向市场化转变,例如深创投、毅达资本等已成为成功实现市场化转型的案例。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改革本身是国有体制与市场化结合的重要一步,但在运作管理模式和制度上的设计还需要不断完善。    《意见》还指出“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早在2010年,监管层为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轻松上阵,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了合规的国有创投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有股转持义务,即解除了他们的10%国有股上市转持义务,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几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而2015年8月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则将豁免义务相应的审批权取消。如今再次实行豁免制度也是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未来将有更多的国有创投机构参与市场化体制改革当中。